E B – 5
一、 什么是EB-5
EB-5(Employment-based Fifth Preference)投资移民方案,简称EB-5,是指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。
此类别的投资门槛一般订为100万或50万美元于美国境内的一个企业,并创造10个就业机会,即可取得二年期的条件式绿卡。二年届满前90天,若该项投资行为及所创造的就业机会仍存在,则投资人可申请将条件解除,成为永久居民。
1993年,EB-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“地区中心移民方案” (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) 投资人投资50万美元,并创造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,则该投资人将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,也就是绿卡。二年到期前90天,若该项投资行为仍然存在,且顺利达成创造10个就业人口的目标,投资人可申请将签证条件予以解除,换发为永久性绿卡。
二、 EB-5的特点
1、 无经商背景要求,对资产来源要求不很严格,资产来源途径包括多种形式
2、 无定居地点要求,申请成功后可自由选择美国任何一个城市居住
3、 对申请人及家属均无严格居住要求,申请人可选择继续留在中国工作和生活
4、 可以自己直接经营企业,也可以采取委托经营的形式或参股投资
5、 一人申请,全家(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)可同时获得绿卡
6、 子女可以享受美国免费基础教育
三、 申请EB-5的资格
1、 投资人必须年满21周岁,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
2、 投资人无任何商业背景、学历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
3、 投资人必须拥有资金的合法性证明(不一定是投资人个人积累所得,其它如赠与、继承、中奖、
贷款……等方式也可以,但必须是得自正当合法的途径取得)
4、 投资人必须在移民申请时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
5、 投资者必须投资一家新的企业——即1990年11月29日后成立的美国营利性企业。企业的形式可以多样,如法人公司、独资公司、有限合伙人等。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业仍有可能作为EB-5类要求“新企业”,条件是自创办之日起,该企业:(1)已经扩大,净值或员工人数已增加了40%,或(2)已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或重组
6、 注入投资或正在积极地注入投资所需的资本,至少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。数额较小的50万美元投资 要求仅适用于在“指定区域中心”的投资,“指定区域中心”指的是失业率至少为全国平均率1.5倍的地区或美国政府指定的边远地区
7、 所作投资有利于美国经济,并至少创造10个美国公民或合法移民员工的全职工作。“困难企业”是指已存在至少两年、必须在过去12到24个月内净值亏损已达到20%的企业,而且现有员工数量必须维持不低于投资前的数量至少两年
四、 申请EB-5的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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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面试通过通知,共管帐户资金投入项目(根据项目要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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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步 解除条件
五、 申请所需材料
a) I-526表,即“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表”。该表由投资者填写并签名
b) 海外汇款及金额的证明。如果是投资于农村地区或高失业率地区,
则应提交州政府有关机构的证明
c) 购买投资物品及资产的发票或订货合同,或者供应商的赊销协议
d) 租赁或购买经营场地的合同或契约及经营场地的照片
e) 经营场地的修建或装修合同及设计图
f) 未来三年的详细经营计划,其中包括现金流向、雇员聘用等。
g) 如果是运营中的企业则应提交公司利润税单、工资税单及雇员工资表
h) 会计年度报表,包括财务报表、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等,如果是新建企业,
除上述可以提交的材料外,还应提交但并不限于下列证明材料:
i) 股份公司注册证明或非股份公司的产权证明或股权证明
j) 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证明
k) 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证明
l) 业务营销规划、企业宣传品或广告
m) 如果是联合投资,则应提交投资者或股东协议
n) 申请人信函。该信函应放于材料之首,其内容为概述申请人的简要情况、资金来源、投资性质、投资的进度、是否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(包括投资金额、雇佣员工及其工作职责、报酬)以及提出的证明材料等
o) 申请费
p) 申请人认为有用的其他证明材料 |